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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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Fire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hip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
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
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
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
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
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 监督
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
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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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
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
为有纠正权。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
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
助船舶消除隐患。
3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船舶应按《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
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
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
《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
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
副负责检查。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 1)规定
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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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
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 1 只应存放在该处所
的入口附近。
每 3 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
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
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
纵标志明显。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 2 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
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
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
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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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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