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 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 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 提高林区整体形象,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修正)》,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 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 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 、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县( 区局)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市政、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 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按照大兴安岭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建设标准, 要在“十二五”期间林区总体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45% 、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 40%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 26 平方米。城镇园林绿化规划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定后,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二) 城镇园林绿化布局应以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三) 城镇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 设置避灾场地, 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 适地适树, 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四) 城镇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 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 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 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 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五) 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 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六) 城镇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 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 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 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七) 城镇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八) 各类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方案按规定报行署、林管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区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 落实“四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三化”( 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三精”( 管理经营精心、精品、精细)、“三理”(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的要求, 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施工规范化。对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责任要求是: (一) 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二) 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 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三) 凡进行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的绿化企业, 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四)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审定机关审批。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 进行工程准备。(五) 施工前,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 若有不符之处, 应提交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六) 根据绿化设计要求, 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七) 园林绿化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须达到 98% 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达到 95% 以上;死亡树木经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全部补植完成。(八) 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 遵守城镇管理相关规定, 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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