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存量房转让流程、税费
一、办理事项
存量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行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材料记载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房屋与申请人提交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她登记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内容与关于材料证明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获得规划允许、施工允许或者未按照规划允许面积等内容建造建筑申请登记;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文献或者申请登记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献不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备独立运用价值;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情形;
五、需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买卖房屋计税价值证明;
7、其她必要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我市户口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境外个人购房,提交用工证明、资金证明或结汇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
5、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
6、监护人书面承诺书(出卖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出卖人为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有关批准意见;
4、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分支机构购房,提交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与否符合法定格式、与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与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事项与否与登记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成果与申请材料与否一致;
5、与否存在法规规定不予登记情形。
七、办理流程
1、个人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2、单位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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