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 2010 ~ 2012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为服务于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省“首善之区”的城市发展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办〔2010 〕 10号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 〕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 〕34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2010 〕7号)的要求,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不断健全广州特色多层次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 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努力做好“住有所居”各项工作,保持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包括市辖 10个行政区,分别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本规划所指广州市或全市是指市辖 10个行政区。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 2010 —2012 年。第四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 〕10号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 〕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 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 〕46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 2006 〕103 号) 、省府办公厅《转发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2010 〕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34号)、《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 ~2012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 2010 〕56号)、《广州市2009 ~2011 年住房保障规划》、《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惠民 66条”)、《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简称补充 17条”)、《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快住房和土地供应加强住房管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简称“穗七条”)和2008 年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成果为依据。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本规划期内,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以加快解决“夹心阶层”住房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深化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使广州成为广东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 〔2010 〕10号、国办发〔2010 〕4号、国土资发〔2010 〕 34号、粤府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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