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文号】法释〔〕12号
【公布日期】-09-13
【生效日期】-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起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
(法释〔〕12号)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已于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特作以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造成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争议,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五条要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应该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用人单位, 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她人营业执照经营, 应该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需共同参与仲裁当事人, 应该依法追加遗漏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当事人应该负担责任, 人民法院应该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未达成法定退休年纪内退人员、 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应该就加班事实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 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支付工资酬劳、 加班费、 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 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且不存在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应该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当事人请求撤销,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 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申请仲裁案件存在下列事由除外:
(一)移交管辖;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
(三)等候另案诉讼结果、 评残结论;
(四)正在等候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
(五)开启判定程序或者委托其她部门调查取证;
(六)其她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 应该提交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其她已接收仲裁申请凭证或证实。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要求, 追索劳动酬劳、 工伤医疗费、 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 假如仲裁裁决包含数项, 每项确定数额均不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应该根据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 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该根据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 应该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 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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