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评定参考标准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在2017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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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超届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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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印章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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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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