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 2008-12-2 中组发[2008]17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 年6月 27日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 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 5 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 12 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 12 天。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 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0 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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