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文档】第 2 页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客观、公正进行价格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认定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价格认定依据,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据以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资料。
第三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收集、审查和采用价格认定依据,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价格认定依据种类
第四条 价格认定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文件;
(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有关证据材料等;
(三)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
第五条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陈述或者供述、勘验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提出机关负责。
第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包括:实物查(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资料、听取意见记录、有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测算说明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资料。
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文档】第 3 页
第七条 实物查(勘)验记录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查验、勘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第八条 市场调查资料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调查记录,包括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统计资料、权属证明、报价单、价目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第三章 价格认定依据收集
第九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第十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资料:
(一)提请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咨询;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认定有关的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权属证明等资料;
(四)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查验、勘验;
(五)进行市场调查;
(六)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意见;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人员收集资料,可以提请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协助,也可以向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
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文档】第 3 页
第十二条 收集的书面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取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原件;
(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照片、抄录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并由保管该材料的部门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材料的,应当注明出处,必要时应当制作说明。
收集书面材料时,有关单位或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如实载明情况,书面材料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进行实物查(勘)验,应当制作查(勘)验记录,内容包括查(勘)验时间、查(勘)验地点、查(勘)验人员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