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已经 2014 年6月19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市长郑人豪 2014 年 7月 7日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 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 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确需临时变更的,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条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变更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第七条申请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 (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变更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 (五)未经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不得变更用途的; (八)局部变更房屋用途时,变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但临时变更用途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 (十)其他依法不得变更用途的情形。第八条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 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拟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地点、变更用途的理由和原因、具体使用用途、变更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四)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建筑安全、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设计说明和技术论证报告; (五)房屋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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