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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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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内的房产,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 2001 年 1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 ]125 号)规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 三、六、九、十二月) 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应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缴纳,但延展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第八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自用的房产; 五、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并停止使用的房产。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均不包括生产、营业用的房产。第九条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第十条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的座落、栋( 层、套、间) 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第十—条房产在典卖、转移、分割之前必须清缴所欠房产税税款。如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第十二条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房租专用发票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凭房租专用发票付款、记帐,否则,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罚。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租金收入和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第十四条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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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