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7月 18 日州人民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通过州人民政府令第 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财政管理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第五条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第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办理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回避。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财政监督工作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进行: (一) 上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也可以依法将其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办理; (二) 下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接受上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 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和政府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款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财政监督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行,也可采取专项检查与其他方式相结合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财政检查 3 日前, 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通知或检查通知书副本。第十二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检查组检查结束 10日内,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向财政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报告和征求意见书,送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署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 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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