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破产撤销权 2.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破产撤销权摘要: 破产法以维护债务公平清偿为其首要目标,而撤销权制度是实现破产法的维护公平清偿目标的关键环节。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破产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中尤以破产撤销权制度为重。由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可自由处分,而债务人的财产对无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一般担保性,因而债务人有可能出于恶意,随意处分财产,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给予适当救济。本文介绍了破产撤销权的概念意义、构成要件、行使期间与法律后果、同时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揭示和阐述了该制度的一些弊端和改进方案。关键词:破产撤销权构成行使期间建议与机制一、概念与意义破产撤销权(下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 ,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中,撤销权之称谓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称之为撤销权,日本破产法称之为否认权,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称之为可撤销交易制度。撤销权的设立,是为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对破产财产无实际利益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公平是人类恒久的追求。法律以实现公平为己任,而适用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情况的破产法尤需体现公平原则。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的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转移与交易的规则”视为破产法最重要的目标。二、破产撤销权的一般构成要件破产撤销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有效条件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一般性标准,即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因此受阻或难度增加。该标准主要是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的。其适用对象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该第三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某一债权人。有的国家则采用债权人地位标准。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没有该行为,该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实现权利的程度可能会降低。该种标准是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的基本理念而建立的,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债务人与其已有的债权人发生的交易行为。以上两种标准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具有不同的功能,审判实践中应兼采。(二)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归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权,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损害行为一般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但如不对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则会破坏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立法规定了一定的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即为临界期间。关于临界期间,多数国家是根据不同的行为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期间,期间之间差别也非常大,总的原则是行为的有害性越大,期间越长,反之则越短。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无偿行

论破产撤销权 2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df158687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