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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阳信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滨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动加强与滨州市水利局和项目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项目开工前,及时告知滨州市水利局和项目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备案手续。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报经原审批,或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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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要求,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单独成篇章或册,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四、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及时向滨州市水利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应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管理。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要求,应将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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