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0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 2015 年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 2015 年3月 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在《办法》第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三、在《办法》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 80 万元,其中 20 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60 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四、增加内容后,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 年 12月 29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5 号发布;根据 2015 年3月 18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0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 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 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可以空缺。第七条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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