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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4785.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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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储罐容积在 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 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 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5 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 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50 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 00 万元。(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五) 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六)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 并有专门会计人员;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其中, 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 2人, 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 2人, 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三) 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六)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 10 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 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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