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优秀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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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优秀范文3篇
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04年9月15日,王**),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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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罗**(罗*之父)出生:19**年**月**日,通讯地址:**
徐**(罗*之母)出生:19**年**月**日通讯地址:**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
请求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年3月2日凌晨1点50分至凌晨2点25分对刘然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20**年3月2日18时30分至19时04分对裴国爱所作的询问笔录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笔录内容存在虚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两句,分别和两份笔录中的其他内容系两次形成,后面的`话是篡改、添加的。
申请理由: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是经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细辨别,发现被告在其提供的对刘然和裴国爱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笔录的制作顺序,在被询问人回答“没有补充”的之后,笔录后面就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周明发)和询问笔录(王晓红)中均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询问笔录(刘然)和询问笔录(裴国爱)中,在询问人问被询问人“还有没有补充的”之后,被询问人回答:“没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话。在询问笔录(刘然)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在询问笔录(裴国爱)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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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20**年12月8日,在罗**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一案开庭时,证人刘然出庭作证,他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说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这句话,自己签字时也没有看到这句话。
再次,按照一般的书写习惯,被询问人签字时会避开笔录内容,但是在询问笔录(刘然)中,刘然所签的“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一句话已经写到笔录内容部分。
第四,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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