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前提议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发生纠纷, 应该由谁负担责任?
今天顾问单位一个股东着急打电话给我, 咨询我说她在企业筹备过程中, 以自己名义为企业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 企业现在欠了80余万元租金, 房东可能要告她, 问我怎么办?那么, 房东是否有权以该股东或者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房屋租金应该由谁来负担?
首先, 我们经过一个再审案例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和法院判决: ()湘04民再43号;
一审法院认定: 依据《中国企业法》相关要求, 企业筹备时发生债权债务, 企业未成立由提议人负担责任, 企业成立后由企业负担责任。本案中, 企业成立以前, 被告虽以自己名义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 不过由企业实际使用, 企业是受益人, 房屋租赁费属于企业筹备时发生债权债务, 应该由企业负担, 故本案被告不适格, 裁定驳回起诉;
再审法院认定: 依据协议相对性,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协议无关第三人提出协议上请求, 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义务, 也就是说, 谁签署协议, 谁负担责任; 本案中所包含协议双方是再审申请人谭德章与被申请人颜小龙, 所以再审申请人谭德章选择颜小龙作为被告符合协议相对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中, 对相关提议人为设置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责任负担问题作了明确要求。该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基础标准, 对于提议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 谁签协议谁负担责任, 这是协议相对性标准要求。第二款是例外, 要求了提议人免责条件, 一是企业介入权行使, 二是协议相对人选择权行使, 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含有, 才能由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介入包含企业明示确定, 或者企业实际享受了协议上权利, 或者实际推行了协议义务, 在符合企业介入条件同时还需要协议相对人选择权行使, 如协议相对人认为企业负担责任能力不如提议人, 则能够选择请求由提议人负担协议责任, 不然选择由企业负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三条要求是提议人以设置中企业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企业成立后协议相对人请求企业负担协议责任, 人民法院应予支付。该条要求是提议人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情形, 而本案是提议人颜小龙以自己名义与谭德章签署协议, 该条款并不适用该案。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 第三条之要求, 以被申请人颜小龙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谭德章起诉不妥。
以上各项法律要求, 说人话就是:
1、 房东有权依据协议相对性, 以签署租赁协议当事人即该股东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 要求其支付房租;
2、 在企业实际使用了该房屋情况下, 房东假如是担心该房东没有清偿能力, 能够直接以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保险起见, 房东也能够将该股东和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以上法律要求是为了保护协议相对人, 这也给我们其她正在计划建立企业提议人提了个醒, 在以后签署协议时能多走点心:
1、 签署协议时首先明确未来协议由谁来推行?假如是企业推行, 则应该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 假如是自己推行协议, 则应该是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 切莫因疏忽大意造成后面无须要纠纷;
2、 假如提议人已经以自己名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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