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 2006 〕 16号) 和安庆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价房〔 2006 〕 61号) 以及《桐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委托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及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类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委托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具体分等定级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基准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根据物业管理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其具体浮动幅度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双方约定,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相应等级基准价标准的 20 %。双方约定不成,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并在业主入住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 住宅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 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双方约定不成的,可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 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 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综合服务费水平, 促进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第九条住宅小区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专用汽车停车场( 停车位), 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收取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搬家车辆免收。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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