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备注 1 一般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2 消防站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 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 应按行车路程计, 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 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 。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 15m 。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 并应有不小于 2% 的坡度坡向道路。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 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 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 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2 、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 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3 、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 4 、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 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 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 寒冷或多雨地区) 、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 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 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备注排风设施。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 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3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源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 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 另一条应能通过 100% 的消防用水和 70% 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 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 100% 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m 3时, 可不分隔,大于 1000 m 3 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3 、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 4 、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消防用水量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 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 确定。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 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GB 50160-92 ( 1999 年版)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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