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shíshī)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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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qǐyè)所得税法的显著特点
新税制:
五个统一: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税收征管(zhēnɡ ɡuǎn)
原体制:
(1)政策差异巨大
(2)税负苦乐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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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tiáolì)解读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三、关于减免税优惠的调整问题
四、关于合理解决法人(fǎrén)税制下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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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确定(quèdìng)
(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jiǎonà)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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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确定(quèdìng)
法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汇总(huìzǒng)纳税和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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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法人税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jīgòu)将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不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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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jūmín)企业与非居民(jūmín)企业
居民企业(qǐyè):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qǐyè):有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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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jūmín)企业纳税义务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机构、场所概念用于分辨营业利润(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dàiyù)
非营业利润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源泉扣缴机制
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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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jūmín)企业与非居民(jūmín)企业
依法境内注册或依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shíjì)管理机构在境内。注册地或实际(shíjì)管理机构在境内。
--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如注册地外迁,留学人员或华侨回归经营
--实际(shíjì)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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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shíjì)管理机构
条例第四条: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rényuán)、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
原外资税法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居民企业定义)
总机构,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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