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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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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办法
LT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
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符合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要积极会同人社(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社(人事、劳动)、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兑现和督查指导工作。
  2. 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病退(退职)人员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3.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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