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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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学院学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
《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经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宜 宾 学 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 学生 奖励条例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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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处) 2011年5月15日 印发
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含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和优秀毕业生评定及奖励办法,评定时必须结合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条 优秀学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学习中能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三个文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实践,积极支持、配合和完成学校、二级学院、班、团安排的各种工作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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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加分在同一参评项目中只加分一次,就高不就低:
1、通过四川省及以上统考统测按以下标准当学期加分:
(1)非外语专业学生:专科、本科二年级时通过CE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加2分;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4分;
(3)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2分;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4分。
2、参加数学、英语等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
(二)科研附加分: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二、三等奖分别在智育总分中加3、2、1分;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加5—1分;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加3(全国)、2(全省)、1(全校)分。
第十一条 体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
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加4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川南片区前三名者加3分,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宜宾市前三名者加2分,四至六名者加1分,破校记录者加2分。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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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实施。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二)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三)每次测评开始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同学,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主要奖励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按照本条例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见附件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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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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