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试行) 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布文号: 渝价[2002]257 号各区县( 自治县、市) 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 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4 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 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15 号) 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1]39 号) 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2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建议; 4 、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 人员的工作报酬, 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试行) 的有关规定: 1 、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 的系数;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 号) 文执行。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附件: 1、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 试行) 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3、重庆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4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 5、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标准附件 11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 试行) 评估级别三级二级一级价款( 万元) 评估范围非线性工程 -(kme2) 以上 以上 以上 -(kme2) 以上 以上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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