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吴政发〔 2009 〕 8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五月十四日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拆迁管理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 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 取消宅基地安置, 由用地单位( 以下统称拆迁人) 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第三条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 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 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 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 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第八条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 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 合法建筑面积。 2002 年4月1 日前批建的房屋, 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 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 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 年4月1 日后批建的房屋, 不再另计附房面积, 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 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 以实际面积为准。 2. 房屋装修评估值。 3. 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 由各镇(区) 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 辅助补贴。(详见附件) 5. 房屋区位补偿。 720 元/㎡× 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 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 18000 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第十条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一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 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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