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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假如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与时指正。
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容,左框绿色为删除的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如此
第一编总如此
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如此
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如此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与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与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承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承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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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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