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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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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三〕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异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分:(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平安装置不全或者平安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律师提示: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交通大队忙于勘验事故现场、确定事故责任或扣车、扣分、撤消驾驶证,而忽略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某些机动车驾驶员凭借其雄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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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和“三者险〞有恃无恐,不注意道路交通平安,不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平安措施〔如减速、鸣笛、避让等〕,开“霸王车〞、“斗气车〞,致使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递增,这一方面与交通大队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外,另一方面还与他们重视民事赔偿、轻视刑事处分有关。笔者认为,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肇事人“一撞了之〞,也不能由保险公司“一赔了之〞。十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并发症、后遗症问题法律支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发生额,而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并发症、后遗症没有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当对其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司法解释予以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律师提示: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治疗,不得擅自放弃治疗或违反医嘱规定。对于以后发生的身体上的不适,应当尽快到医院承受治疗,如果病情恶化或可能引发并发症或后遗症,应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及时鉴定、及时诉讼,免得因证据缺乏或麻痹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十四、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可否兼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否兼得〔简称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立法界、律师界和司法审判界的争议由来已久,见仁见智。认为不可兼得的一方,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支付〔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局部〕。  认为可以兼得的一方,依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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