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 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房字[ 1993 ] 166 号及省建设部房字[1993]26 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市、县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并实施行业技术监督和指导。第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遵循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白蚁防治的计划、建档、技术培训和协调、指导工作; 加强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 大力普及白蚁防治的科学知识。第六条凡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单位,均须到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经资质审查合格后, 按规定领取白蚁防治资质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施工人员, 需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件上岗。第七条未按规定取得白蚁防治资质或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白蚁防治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白蚁防治承包给无证单位和个人施工。第八条外地来我市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白蚁防治资质或专业资格证书,到当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从事白蚁防治。第九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专业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药物。市、县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公布推荐优选的白蚁防治药物名目。第十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必须进行白蚁预防。所需白蚁预防经费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概算。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安排白蚁预防经费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承接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项目, 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协议, 并严格按协议要求和建设部有关技术规程竟行白蚁防治处理。按前款要求, 经过白蚁防治处理的房屋,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年内发现有白蚁侵害的, 原承接白蚁防治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无偿灭知。第十二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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