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已修正] 1987-2-19 【大中小】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1987-2-19 执行日期: 1987-6-1 失效日期: 1992-11-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广州市饮用水源( 以下简称“水源”) 污染, 保障人民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把保护水源的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第四条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是对本地区防治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城市规划、计划、土地、工业、农林、水利、市政、公安、卫生、环卫、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 、监督执行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2 、编制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 3 、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4 、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 5 、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6 、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市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饮用水基地的建设、饮用水厂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迁项目, 以及其他对保护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第七条市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对港区水域污染进行监视。港务监督和航政机关负责对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其违法行为。第八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防治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防止水源的新污染。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或者采取其它措施, 防止对水源的污染。第十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 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第十一条市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第十三条市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水源污染。第十四条市农林部门应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强管理, 保护水源林和其他植被, 防止水土流失, 推广生物防治虫害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减少水源污染。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执行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制定、下达水污染防治指标,定期考核检查。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第十六条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分三级设置, 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一百米以内的陆域,为第一级水源保护区。从泥紫沿东江、增江上溯至增城镇的水域, 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圩的水域, 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三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 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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