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
重要提示:
如齐鲁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理解、接受《齐鲁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
第一条 基本规定
1. 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向银行申请,将其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款项转至银行同名借记卡上用于个人合理消费用途,并支付一定手续费、进行分期偿还的业务。
2. 现金分期仅限银行具有预借现金额度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公务卡、附属卡持卡人除外,持卡人申请时信用卡须状态正常、无逾期。
3. 持卡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持卡人申请银行现金分期,则视同于持卡人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 申请
1. 持卡人申请银行现金分期的资格同时受银行风险政策的限制,只有持卡人符合银行风险政策准入条件,方可申请现金分期,持卡人是否具有申请现金分期的资格,以银行确认为准。
2. 现金分期仅限人民币币种,每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申请时的信用卡预借现金可用额度(溢缴款不计入可用额度),最低为200元(含),且每期分摊还款本金在20元(含)以上。
3.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须指定其在银行开立的同名借记卡(一类账户)作为现金分期款项的转入账户,借记卡不得为个人类贷款的还款账户,亦不得为证券结算资金三方存管关联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若因持卡人提供的指定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导致转账失败,本次现金分期申请将视为失败。
4.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仅可用于合理消费,包括装修、建材、培训、教育、医疗、美容、婚庆、保险、旅游、家具、电器等购买消费商品或服务,不得用于各种投资(股票、基金、证券、房产等)和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持卡人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银行拥有随时查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现金款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用于约定用途,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等。
5. 现金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银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不能撤销,不能更改分期期数、分期金额。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 现金分期期数最低3期,最高36期,每账单月为1期。具体可申请的期数,在持卡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现金分期时确认。
2. 自现金分期款项入账成功后的首个信用卡账单日开始,现金分期本金将被平均分摊并逐期入账。现金分期本金采取按期等额还款的方式,即
:现金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 现金分期手续费按账单月分期收取,即每月分期手续费从现金核准入账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按月记入账单,直到最后一期,按月向持卡人收取。现金分期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金额×对应期数每期分期手续费费率。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具体的手续费费率在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确认,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齐鲁银行官方网站。
4. 现金分期所占用的额度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现金分期全部欠款。
5.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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