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相关知识点汇总承揽合同相关知识点汇总一、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在实务中,某些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并不鲜见, 却不易区分,亟待研究解决。例如,甲请乙每周为其擦拭门窗玻璃, 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或甲请乙将其在 A 地的汽车 20 辆,驾驶到 B 地, 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上例中的乙在擦拭玻璃或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致第三人丙损害, 若为承揽关系, 则一般是由乙( 承揽人) 负责赔偿; 与之不同, 若为雇佣关系, 却由甲( 雇主) 赔偿第三人丙的损害, 差异很大。如何定位, 值得重视和深思( 这是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博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研讨会”期间( 2009 年8月 24日— 26日) 向本文作者提出的讨论问题, 特此致谢!)。由于区别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涉及法律适用, 事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必须重视,亟待研究。应当看到,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些共性, 如它们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同时更应注意到, 这些共性不能抹杀两者的如下区别: (1 )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不在乎劳务的本体, 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劳务的结果, 但在该结果无形时则不为交付) 为合同的标的, 服劳务仅为一种手段或过程; 雇佣合同只关注服劳务, 服劳务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2) 承揽人提供劳务, 须有结果( 工作成果) 才有权请求工作人支付报酬, 仅有服劳务的事实尚不得请求报酬; 与此不同, 受雇人只要依约服劳务了, 即可请求支付报酬, 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这个差别使得承揽人负担的风险要大于受雇人负担的风险。(3) 承揽人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 具有独立性, 故其从事承揽事项时侵害他人的权益, 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与此有别, 受雇人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指挥监督, 不具有独立性, 故其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 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4) 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与之不同, 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 专属性很强。(5) 需要提及, 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演变而来的, 在服劳务的专属性、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强于雇佣合同, 已经脱离民法而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了,与承揽合同的不同更是显而易见。在区别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上,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此处所谓约定, 不仅仅是关于合同名称的约定, 更重要的是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明确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 依其约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合同的名称, 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承揽合同内容的或为雇佣合同内容的, 也应当将合同定位为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更有甚者, 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定为承揽合同, 但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雇佣合同的, 应当将之定性和定位为雇佣合同。反之, 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确定为雇佣合同, 但合同条款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承揽合同的, 应当将其作为承揽合同。其次, 当事人当时虽未约定, 但事后就系争合同的性质和种类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次商定。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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