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总结.docx北京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总结
北京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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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总结
北京市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生猪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办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本市所有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天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改正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订正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天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规范。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GB/T18642-2002
猪旋毛虫诊疗技术
GB/T18644-2002
猪囊尾蚴病诊疗技术
GB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办理规
范
农业部通告 1999年96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
录
《动物检疫管理方法》(农业部令 2002年14号)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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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猪胴体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
躯体。
急宰
在待宰中或长途运输中出现的患有某些疫病、一般病和其余病损的生猪,为了防备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进行的紧迫屠宰。
同步检疫
在轨道运转中,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
张等推行的同时、等速、比较的集中检疫。
无害化办理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病猪、猪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掉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办理。
同群猪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流传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
的生猪,好像窝、同圈、同舍和同一车皮等。
同批产品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批产品。
宰前检疫
入场时检验并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查对种类和数量,检验免疫耳标,认识途中病、死情
况。而后进行集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猪,转入隔绝圈,进行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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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16549履行,必需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由检疫人员填写《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并将收缴的检疫证明贴于《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的反面。
健康生猪在留养待宰时期尚需随时进行临床察看。送宰前再做一次集体检疫,剔出生病猪。
宰前检疫后的办理
经宰前检疫合格的由检疫人员出具《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时,病猪按GB16548-1996办理。
同群猪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察机构指定
的地址,用不放血的方法所有扑杀, 尸体按GB16548-1996
办理。
生猪寄存处和屠宰场所推行严格消毒,严格采纳防
疫举措,并立刻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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