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 根据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完成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即观众座位数 20000 个( 含 20000 个) 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 3000 个(含 3000 个) 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 1500 个(含 1500 个) 以上的游泳馆( 跳水馆)。第六条补助资金分为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补贴资金对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贴; 奖励资金对体育场馆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给予适当奖励。第七条补贴标准根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后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情况及成本支出情况,并结合体育场馆的类型和规模等因素核定,具体标准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补贴标准表》(附件 1)。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 20% 、 50% 、 80% 安排补贴资金, 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第九条奖励资金根据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运营综合评价情况, 结合上年度公共体育服务情况、接待健身人次、体育健身活动举办情况、体育培训开展情况等因素统筹核定。第十条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 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 3—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批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应当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表》(附件 2) ,于每年 1月31 日前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并对申请单位进行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和运营综合评价,填写《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 3), 连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 3月1 日前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在审核汇总各地申报文件基础上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建议,综合考虑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情况、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及其财力状况, 审核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于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将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4—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 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分配下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 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体育场馆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 3月1 日前连同当年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表格一并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5—省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受补助和奖励单位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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