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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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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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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方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阔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工程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立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开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方法。
    一、适用X围
    凡在易县行政区域X围内新建生产性工程、农业产业化龙头工程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奉献度大的工程,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工程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工程、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工程、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工程。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工程、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工程、
    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工程、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工程。
    二、优惠政策
   (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工程,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那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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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局部〔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局部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工程按50%,二类工程按30%,三类工程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工程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工程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工程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那么,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工程、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工程、三产工程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程等,经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县政府与工程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工程,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那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局部〔增值税的1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局部〔所得税的2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开展壮大。
    〔三〕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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