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 - 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 -93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编辑本段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 , 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 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 若无法定手续, 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 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编辑本段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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