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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
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
发布。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
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
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
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
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
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 : .
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
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
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
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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