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 1999 〕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 2%。今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 300% 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 作为缴费基数。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第九条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 %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十二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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