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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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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武汉市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 2000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益
现予发布施行。
OOO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饮用永水源的污染防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原则。
第四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实施统
水利、城市供水、规划、市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五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以江、河为水源的生活 可根据需要划定准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公用、
按有关规定提出划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
供水企业应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R类标 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田类标准,并 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生活 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各类植被;
( 二 ) 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烫其他废弃物;
( 三) 使用剧毒农药和使用炸药、毒品捕鱼。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须设
溢、防漏设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从事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危害取水口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
( 二 ) 向水域排放污水;
( 三) 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 四 ) 堆存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 五 ) 从事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二 ) 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 三) 不得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 四 ) 不得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第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向准保护区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
能保证满足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时,应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城镇,和审批建设项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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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