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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备案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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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备案办理指南一、依据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质检总局 2011 年第 59号)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 2012 年 27 号公告), 天津检验检疫局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实施备案管理。二、职责天津检验检疫局各相关分支机构( 东疆局、机场局、新港办、保税办、北疆办等) 承担各自辖区内进口食品标签的检验及备案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食品标签备案审核工作; 中检集团天津公司负责受理进口商主动自愿提出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委托咨询业务, 对所设计的中文标签出具《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三、要求 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预包装食品及标签的相关规定。 2. 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掌握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的专业人员,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口的食品标签进行审核,以确保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同时, 应诚实守信,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3. 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 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已取得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应将备案号填写至报检单中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一栏中。 4.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指未取得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的食品) 报检时, 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 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 )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注与实物的对应比例); (3 )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 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为外文应随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新食品原料审批、益生菌审批, 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文件; (7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商应提供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进口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8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自我声明; (9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现场无法核实本条第( 4 )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需经外交途径确认, 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条第( 5 )项中的证明材料出具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 也可以是境内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的食品检测实验室(如天津局动植食检测中心等)。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第4 条第( 5 )项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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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