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 2005 年 12月6 日第 592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 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 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养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贯穿于本科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第一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长领导下, 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各院(系、所、中心) 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各院(系、所、中心) 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 (一)院(系、所、中心)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 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 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 重申学术规范, 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 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 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第二章考务工作第八条考试时间(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 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所、中心) 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 120 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 120 分钟, 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 30 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 30 分钟; (三) 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 由各院(系、所、中心) 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经教务部排课室统一协调后确定; 考试时间一经确定, 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第九条考场安排(一) 各开课院(系、所、中心) 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二) 考场由开课院(系、所、中心) 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经教务部排课室统一协调后确定; 考场一经确定, 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第十条监考(一)所有考试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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