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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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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立法调研用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准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平安安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可以采取网站、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展指导、协调、管理和监视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效劳平台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立、卫生、工商管理、平安生产监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共同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执行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展监视,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安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人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用工前岗位培训、学习或者见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就业见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六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享受医疗期待遇的,试用期中止。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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