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81223( 颁布时间) 20090201( 实施时间)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0 号( 文号) 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三章供养待遇第四章供养形式第五章供养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 2008 年 11月 17 日省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2月1 日起实施。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 以及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 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取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一)残疾人或者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第七条取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并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村民因年幼、残疾等原因, 无书写能力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 村民小组、其他村民或者其亲属可以代为申请。第八条村民提出的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民主评议。符合规定条件的, 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公示期限为 15 日。第十条公示期间出现证据, 能够否定申请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不予上报其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未能出现证据, 否定申请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 5 日内, 将下列材料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一)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意见; (四)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接到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 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集体座谈等形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时, 发现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的评议和公示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 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上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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