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认定婚姻效力本案如何认定婚姻效力? 作者: 李慈文发布时间: 2011-09-05 09:13:15 [ 案情] 原告姜丽生于 1987 年8月 25日, 被告索云忠生于 1978 年 11月 2 日。原告姜丽与被告索云忠系自由恋爱,双方于 2002 年 10月30 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将原告姜丽出生日期填写为“ 1981 年8月 25日”, 核发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于 200 3 年4月2 日生育男孩索有志。 2011 年2月 19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次日原告姜丽离家外出。原告姜丽于 2011 年3月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索云忠离婚,孩子由被告索云忠抚养。[ 争议] 该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系有效婚姻, 案件应如何处理, 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原告姜丽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 但其提出离婚时, 已达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 原告姜丽与被告索云忠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 应按离婚案件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第一、原告姜丽未到婚龄领取结婚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6 条、第 10 条第 4 项的规定,其婚姻无效;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 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姜丽与被告索云忠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件处理的意见,是认为原告姜丽起诉离婚时( 2011 年3 月1日), 其已达法定婚龄。笔者认为: 首先,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字意理解,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无效婚姻自动转变为合法婚姻。纵观我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 也无哪一条规定无效婚姻可自动转变为合法婚姻。而且, 本案原告姜丽是起诉离婚,而非申请婚姻无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2 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如何理解无效婚姻, 自始无效呢?无效的婚姻, 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 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 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才没有法律效力。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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