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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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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 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 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6 月, 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 便立即找到杂志社, 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 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 赵勇年仅 8岁, 还是未成年人, 还不能享有著作权, 因此没必要署名; 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题】 1 、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 、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 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 、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 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 不能代表教委, 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与契约(一) 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 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二) 契约: 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 (1) “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 “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二、婚姻(一) 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 纳采, 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 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 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 纳征, 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 故又称“纳币”。(5) 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 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三)“七出”与“三不去”: 所谓“七出”, 又称“七去”, 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 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三、宗法继承(一) 西周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 以保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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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