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 1999 年 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 1999 年 10月 31 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 11月 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 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 2000 年 2月 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月 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以上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错。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错。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 5天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错。对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错。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三、案例分析题(共 2题,每题 15分,共 30分) 1、程序违法之处: ( 1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 2分) ( 2 )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分) ( 3)市公安局自 11 月 12 日接到案件,至 12 月 19 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 1个月。( 2分) ( 4)市检察院自 1999 年 12 月 19 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 2000 年 2月 10 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 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分) ( 5 )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1分) ( 6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2分) ( 7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2分) ( 8 )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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