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二、服务对象辖区内 0~6 岁儿童。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 .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 28~ 30 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分别在 3、6、 12 月龄和 2、3、4、5、6 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 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2) 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3)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 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 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5 )出生难产、器械助产。(6 )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 出生体重< 2000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应当在生后 4~6 周或矫正胎龄 32 周, 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 .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 0~6 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 对4 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 3 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6 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 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 .方法(1) 眼外观: 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 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持续溢泪; 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 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2) 光照反应: 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3 )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 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 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4) 红球试验: 用直径 5cm 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 20~ 33cm 距离缓慢移动, 可以重复检查 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 3 月龄未能完成, 6 月龄继续此项检查。(5) 眼位检查( 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 33cm 处, 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 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 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 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6 )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7) 视物行为观察: 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 暗处行走困难, 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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