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全省交通科技项目治理,充分发 挥科技对交通运输的促进作用,确保我省交通事业连续、快速、健 康进展,特制订《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 法》)。
第二条 交通科技项目治理指项目立项、项目合同、项目实施、 项目经费(包括工程建设中的研究试验经费,下同)、验收与鉴定(评 审)以及科技成果治理。
第三条 省交通厅治理项目立项、审查经费预算、安排经费补 助、实施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评审)、成果报奖和推广。 各市(州)交通局(委)和厅直单位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项 目初审和申报、筹集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厅科技主管 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治理以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四条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科研工作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 步进行,要在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时提出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和科研经 费预算报省交通厅。
第二章立项治理
第五条立项条件:
(一)符合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交通进展趋势,能为交通
行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科技含量 起先导作用,符合交通行业的进展规划,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 和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二)研究开发目标明确,内容完整、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基础及支撑条件,前期预
备工作充分;
(四)持有授权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
(五)项目自筹资金差不多到位。
第六条立项范畴:
(一)推动交通进展的应用技术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转 化。
(二)交通行业有用性强的应用基础技术研究。
(三)推动交通治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软科学研究。
(四)交通科技信息、标准、计量、环保等技术基础性研究。
(五)促进交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技术含量高,规模 效益好的新产品开发。
(六)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资助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申请科技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湖南省交通 科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或 项目业务归口治理关系报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初审。 初审通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时刻:当年九月三十日往常受 理下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项目审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查的要紧依据。
立项审查的要紧内容:项目研究内容、目标、研究技术路线、
要紧技术经济指标、打算进度、经费预算、承担单位及研究人员。
第九条 项目立项。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 并下达科技项目打算。
第十条 科技项目要通过竞争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项目合同治理
第十一条 交通科技项目采纳合同方式治理。省交通厅下达项 目打算后三十天内,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厅签订科技 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二),并组织项目实施。由省交通厅提出的项目 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并由厅直截了当组织项 目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与省交通厅签订 合同书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可撤消该项目或重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技项目时,须在合同中注 明第一承担单位,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
第十三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或中止合同的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有用价值的。
(二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项目所依靠的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不宜连 续执行。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连续进行。
解除或中止合同执行的项目,经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厅审 计部门审核,按己完成的研究工作支付费用,收回多拨部分经费。 己完成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科技成果能够申请验收与鉴定(评审)。
第十四条 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观缘故致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 定执行,甚至造成缺失的,省交通厅有权中止项目合同,视情形追 究相应责任,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所拨经费,项目承担单 位下年度不能承担同类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条款, 应向省交通厅提交书面报告,附有关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 单位意见,经厅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如需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应与承担单位及 有关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协商。合同执行过程中,不 得无故中止合同执行或不履行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合同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规定的内容 执行完毕,通过验收后,合同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治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 门反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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