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doc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 10 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34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 10 件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6 年 5 月 17 日工业和信息化
部第 2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6 年 5 月 26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 10 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 10 件规章: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1995 年 10 月 23 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 <</span> 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邮部〔 1995〕 722 号)公布,根据 1997 年 12 月 18 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 1997〕 1012 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 1995 年 11 月 14 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 <</span>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的通知》(邮部〔 1995〕 791 号)公布,根据 1997 年 12
月 18 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 (邮部〔 1997〕1012 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1996 年 1 月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的通知》(邮部〔 1996〕58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
11 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 <</span>
号)公布,根据 1997 年 12 月 18 日
1997〕 1012 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
2001
年
6 月
28 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7 号公
布)。
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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