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案件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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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1997年10月17日,原告马延荣与被告顾修海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顾修海向马延荣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一年,利息为6万元,用房屋产权证作抵押,由顾修海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顾修海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顾修海未偿还欠款。1999年9月16日,马延荣与顾修海又签订了一份用楼房抵押欠款协议书,约定因顾修海欠马延荣396 000元暂时还不上,特将另外两套房屋抵押给马庆亮(马延荣之子),过户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3月末,抵押时间到2001年6月末;协议签订后,顾修海未按约定将抵押楼过户到马庆亮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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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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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准备阶段
宣读法庭规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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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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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
原告
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冯玉成
朱文倩
林树琪
柯宇飞
男,54岁,汉族,农民。
农民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未到庭。
男,51岁,汉族,无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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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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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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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1)借贷协议未到期,还款时间为2001年6月末;(2)借的款我未花,林树琪还开发区工商银行贷款29万元,我只拿走10000元用于建楼;(3)我们一共借原告30万元,支票26万元,现金4万元,96000元是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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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原告方提供证物
审判长
证物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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