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14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北京市***。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见附表一)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之间也可约定对特定事项按股东人数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由***担任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驶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是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制订除执行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和福利计划;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公司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余人员;
(八)、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公司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等措施;
(九)、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对外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十)、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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