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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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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秩序, 保护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 便于对饲料、兽药的追溯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76号) 》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2号)》《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GB/T22005-2009 》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境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第二条对饲料、兽药产品实行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饲料、兽药产品实行二维码追溯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加标二维码标识的饲料是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兽药是指《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称的兽药。第四条河南省畜牧局建立河南省饲料兽药追溯系统和信息中央数据库。对每个企业设立一个二维码网络管理终端, 分配一个用户名, 实行密钥管理, 用户名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统一分配和管理。第五条每个企业设立 1-2 名企业信息员,由企业填写《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信息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申报,经市级畜牧兽医执法支队审查后,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第六条企业信息员要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熟悉产品生产业务流程,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七条企业信息员上岗前要经过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二维码追溯管理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各企业应有 1名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追溯管理培训。第八条企业信息员负责本企业的生产信息的添加、维护和二维码系统的管理。信息员调离岗位, 必须交出用户名和密钥,由接替人及时修改密码。新上岗人员变动程序,按照企业信息员上岗程序, 进行逐级申报, 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九条企业密钥丢失的,由企业提出补办申请,县级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审查盖章后, 逐级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补办,并交纳成本费用。第十条企业对生产的饲料、兽药产品加标二维码。企业信息员登录河南省饲料兽药追溯系统, 输入产品信息和生产批次等信息后, 系统自动排序加密生成二维码。二维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次码、生产企业名称。第十一条饲料、兽药加标使用的二维码,由企业根据生产情况和产品数量, 无限量自动生成, 生成和使用不收取费用。二维码打印、喷码设备, 由企业根据需要, 自行采购。第十二条二维码生成和加标方式。对加标的二维码, 可以用二维码打印机打印后粘贴,也可以用二维码喷码机、热转印码机,直接喷、印在产品包装上。第十三条产品标注二维码要求。饲料:加标在袋、桶等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兽药: 散剂加标在箱、袋、桶、盒等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针剂加标在箱、瓶上, 50ml 以下的安瓿、西林瓶加标在包装盒等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50ml 以上的, 直接加标在瓶上;片剂加标在箱、瓶等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第十四条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要对加标二维码的质量负责,保证加标的二维码质量。要求二维码清晰,无脱墨、污点、断线、发毛、虚晕和弯曲现象。加标位置明显, 保证扫描效果。对因为二维码不能扫描读取所造成的后果, 责任自负。第十五条饲料、兽药二维码扫描软件实行公开下载。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和企业产品质量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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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1